近日,一份由河源市栋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华提交的实名控告材料,引发关注。控告材料称,宋建华自2014年因承建河源市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域蓝山项目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项目相关人员介绍向他人借款,本金合计60万元,后却因高息、利滚利、债务虚增、暴力与软暴力催收等问题,陷入长达十余年的纠纷与维权困境

据控告材料记载,宋建华最初向刘世辉、杨雪花夫妇分两次借款,本金合计6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三分。后因项目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款无法及时到位,宋建华未能按期还款。控告材料称,此后原本的借款被不断“滚动”放大:原10万元借条被改写为50万元,原50万元借条被改写为114万元。宋建华认为,这种以高息、复利、虚增债务方式不断抬高债务金额的行为,已经超出普通民间借贷范畴,涉嫌以借贷为名实施“套路贷”及敲诈勒索。

更严重的是,控告材料称,债务纠纷并未停留在民事层面,而是伴随长期滋扰、威胁、围堵、跟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宋建华称,自2014年底起,宋晓岚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前往其家中、公司办公场所和项目现场围堵、吵闹、施压,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材料还称,2016年10月底,宋建华曾被带至宋晓岚住所,并遭何建军、杨海军等人殴打、扇耳光。相关情节目前仍属控告人单方陈述,需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核实。
据宋建华提交的材料,2016年至2017年间,其及公司在持续压力下,先后向宋晓岚、丘文惠等人支付多笔款项。其中,向宋晓岚转账201.4万元,向丘文惠支付或转账511.46万元,向刘世辉支付现金145万元,另有多笔向其他人员转账记录。控告材料称,相关金额合计达9703600元。宋建华认为,上述款项并非正常清偿债务,而是在暴力、软暴力、威胁恐吓和“协调摆平”名义下被迫支付的财物。

为证明相关事实,宋建华称其已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借条、借据、报警回执、情况说明、民事诉讼庭审材料及裁判文书等证据。其提交的PDF证据材料中,包含转账统计表、收据、银行流水及多份手写凭据,列明付款时间、收款人、金额及相关账户信息。宋建华认为,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案存在从虚增债务、逼迫还款到暴力或软暴力索债的完整链条。
然而,宋建华的报案维权之路并不顺畅。据控告材料显示,自2014年起,他曾多次拨打110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9月1日,他正式向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东埔派出所提交书面报案材料,控告宋晓岚、刘世辉、丘文惠等人涉嫌涉黑涉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后,公安机关曾多次为其制作询问笔录,但宋建华认为案件长期未进入实质侦查阶段。直至2025年12月2日,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宋建华不服,于2026年4月30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但其称相关监督程序仍未能纠正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宋建华之外,另一名酒楼经营者李文辉也反映出疑似同一人员及相关团伙长期“吃拿卡要”、软暴力催收和强迫交易的线索。李文辉称,其自2008年起承包世纪豪廷大酒店二楼中餐部,后因合同到期、押金退还、广告费抵扣及酒店围堵停业等问题,与酒店方及宋晓岚一方发生纠纷。材料称,宋晓岚以“代收房租”为名,诱导李文辉配偶出具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共4个月租金欠条15.2万元,后又以查封公司、关停经营、威胁人身安全等方式,胁迫其倒签《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李文辉认为已经消灭的租金债权包装为“现金借款”,并按月息2分持续计息催收。

李文辉自2019年4月至2025年12月,宋晓岚一方持续要求其按照所谓35万元债务支付利息和还款,累计还款记录达72次。李文辉称,其曾偿还7万元本金,但对方仍按35万元继续计息,并以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长期催收、骚扰、威胁。上述说法目前仍属控告人陈述,应结合转账凭证、现金收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材料等证据,由公安、检察和法院依法审查核实。
李文辉是酒楼经营过程中遭遇的“吃霸王餐”、强拿酒水和强迫低价交易问题。2018年至2026年2月,宋晓岚本人及其亲属、朋友、手下多次到李文辉经营的酒楼消费、拿酒而不付款,累计超过100次;其中包括宋晓岚本人约60次吃饭、拿酒不付款,带亲友消费约30次不买单,以及多次强迫低价购买酒水。据李文辉方面另行补充,相关人员还曾累计拉走酒水500多箱。若上述情况属实,这类行为已不只是普通消费纠纷,而可能涉及以债务抵扣、关系压迫、威胁封店等方式实施强迫交易、强拿硬要和寻衅滋事。

李文辉还称,2025年1月16日曾发生上门滋扰、撕毁单据、干扰经营等情形,2026年2月4日相关录像中亦反映出威胁性语言;其证据清单列有餐费酒水单据、价格对比表、录像、通话记录、录音文字稿、网络造谣截图、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报警回执等。若这些材料能够与宋建华案中的高利放贷、虚增债务、软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线索相互印证,就有必要从“多名受害人、同一行为模式、长期反复实施”的角度统一核查,而不宜简单割裂为孤立的民事纠纷。
上述两份控告材料之所以值得社会关注,并不只是因为宋建华案涉金额巨大,也因为李文辉等受害人材料所反映的强迫交易、吃拿卡要、软暴力催收和疑似虚假诉讼等线索,均指向民间借贷、高利贷、利滚利、暴力催收、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立案监督以及疑似“保护伞”等多重公共议题。民间借贷本应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资金往来,依法受保护;但一旦借贷被高利化、复利化、暴力化,甚至通过虚增借条、隐瞒还款事实、重复起诉、暴力催收、强拿硬要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就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规则也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挂钩;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高额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应被司法支持。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债权,而不是以高息盘剥、复利滚动、层层加码方式形成的畸形债务。
高利贷和“利滚利”的危害,绝不只是让一个借款人多还几倍钱那么简单。它会让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资金困难时陷入债务黑洞,使正常经营被迫中断;会让借款人家庭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会催生暴力讨债、软暴力滋扰、跟踪恐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还可能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挤占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对民营企业而言,若正常融资渠道不畅,高利贷趁虚而入,最终伤害的不仅是个人和企业,更是地方营商环境与法治公信力。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若控告材料中反映的行为经查属实,相关行为可能涉及多项刑事法律评价。《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依照该条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还专门规定,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此外,若有人明知债务已经清偿或者部分清偿,仍隐瞒事实,利用虚假借条、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让他人重复承担债务,还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如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也应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诉讼程序被少数人异化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工具。

宋建华在控告材料中还提出,希望上级机关依法审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并彻查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不作为、慢作为或违法失职问题。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也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进行监督的职责。面对一宗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证据材料多、社会影响敏感的案件,公众期待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客观、全面地核查,而不是简单以“民事纠纷”概括处理。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对疑似以民间借贷为外衣、以暴力和软暴力为手段、以虚增债务和重复索债为目的的案件,相关部门更应保持高度警惕。司法机关既要保护合法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也要坚决打击以高利贷、套路贷、暴力讨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尤其当案件中出现“公安、法院有人”“报警没用”等说法,或者当事人反映存在公职人员关系庇护、枉法裁判、索要好处费等线索时,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更应依法介入核查,坚决做到不袒护、不遮丑、不护短,不让“关系网”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让“保护伞”成为黑恶势力和非法债务催收的庇护屏障。

当然,宋建华控告材料中的多项指控目前仍有待司法机关依法查证,相关被控人员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案件最终如何定性,应以司法机关依法调查认定为准。但正因为案件存在大量转账记录、收据凭证、借条材料、报案记录和诉讼材料,更需要有关部门以公开、透明、负责的态度逐项核查:借款本金到底是多少?哪些款项属于合法还本付息?哪些款项可能属于高息、复利、虚增债务?是否存在暴力催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干预司法、充当保护伞?这些问题,都不应被回避。
这起案件也给社会大众敲响警钟:面对资金困难,不要轻易陷入高息借贷和不规范借条陷阱;借款、还款必须保留合同、转账、收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遭遇暴力催收、威胁恐吓、非法拘禁、上门滋扰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证据;发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线索,应依法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沉默只会让非法催收者更加猖狂,依法维权才是保护自己、保护家庭、保护企业的正道。希望有更多受害者遇到这类民间借贷高利贷、遇到黑恶势力的威胁的群众看到文章能够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

法治社会不允许高利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肆意扩张,也不允许黑恶势力借“讨债”之名欺压百姓,更不允许任何公职人员为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宋建华案最终结论如何,公众仍在等待权威调查。但无论结果怎样,一个基本原则不应动摇:有案必查,有罪必究,有错必纠,有伞必打。只有让每一份控告材料得到认真审查,让每一条证据线索得到依法核实,让每一个普通人的合法求助得到公正回应,才能真正维护司法公信力,守护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望河源市相关部门搭建法治平台,化解企业诉求。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为河源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整治永远再路上,需持续加大力度,九九为功。希望各职能部门坚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兼顾从严打击与柔性护企;也呼吁广大市场经营者、市民积极检举揭发,共建风清气正、公平有序、安心经营的发展环境,助力河源绿色崛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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